1. 应提交的基本证明材料
(1)交验本市常住居民户口薄、有效身份证或其它户籍证明及其复印件。
(2)****党员还须出具本部门(系统)党委是否同意出国、出境的意见。县(处)级以上在职干部还须出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通知件。
(3)本人申请出国、出境申请书。
(4)四张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
2.提交与申请出国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所在国的居住证明。
①邀请信。具备下列之一即可:正式邀请函件;有邀请内容的普通信件。
②邀请人所在国的居住证明。具备下列之一即可:邀请人所在国的居留资格证明;邀请人所在国正在使用的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其他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能证明邀请人所在国合法居留的证明。
(3)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交必要的经济担保证明。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自费出国留学资格审核证明》; 出国学习宗教课程(含前往宗教院校学习)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宗教局出具的同意证明。
(4)公派出国留学,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和自治区外办出具的出国任务批件。
(5)出国定居,须提交拟前往国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使、领馆的定居许可证明或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
(6)出国继承产业,须提交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7)个人出国就业,须提交前往国具有法律效力的聘请、雇用单位或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指前往国公证机关公证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证明)。 由劳务公司协助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输出机构确认的申请人劳务输出证明;
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出国就业的,须提交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合同。
(8)出国从事其它非公务活动,须提交国外相应的邀请函件。属出国进行文化交流的,须提交省级以上文化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